契合 CCAR-27 部《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則》或CCAR-29 部《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則》要求的持有規范適航證的直升機。
(b)功能方案
(1)在從事空中旅游直升機停機坪前,機長應完結功能方案的制定,并檢查準確度,在飛翔時遵守功能方案。應依據直升機飛翔手冊中該架航空器信息,同時考慮到飛翔的最大密度高度制定功能方案,應以確定:
(i)有地上效應懸停時最大分量和重心(CG)的限制;
(ii)無地上效應懸停時最大分量和重心(CG)的限制;
(iii)分量、高度和溫度的最大組合,該組合應契合直升機飛翔手冊中的高度-速度圖表的限制要求;
(iv)風的影響;
(v)正常越障和正常爬高的限制及要求。
(2)除了以起飛或著陸為意圖進入懸停和從懸停中改出,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或基于必要的飛翔安全考慮,機長應制定合理的方案,并操作直升機防止觸發提示、正告和防止進入高度-速度限制圖表中應規避的區域。
(c)直升機水上漂浮裝置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于空中旅游的直升機在遠離海岸線的水面上飛翔時,應配備固定的漂浮物(浮板)或充氣漂浮體系,用以保證緊急情況下水上迫降的安全:
(i)單發直升機;
(ii)多發直升機在要害發動機失效時,依照其直升機飛翔手冊規則,在特定分量下,航空器無法在當地海拔高度 300米(1000 英尺)以上,以至少每分鐘 50 英尺筆直速度爬高。
(2)裝置充氣漂浮體系的直升機應滿足下列條件:
(i)在主飛翔控制體系中裝置一個漂浮體系的激活開關;
(ii)直升機觸及跨水運轉且最大飛翔速度不得超越直升機飛翔手冊中規則的裝置漂浮體系后的最大飛翔速度。
(3)滿足以下運轉條件的直升機無需裝置充氣漂浮體系:
(i)僅在起飛、著陸時飛越水面;
(ii)直升機至海岸線的間隔在其無功率滑行間隔范圍內,
且飛翔過程中每位乘客都已身穿救生衣直至飛離水面上空。